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交易监控细则(试行)
第一条 为了维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(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)股票交易秩序,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,根据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》(以下简称《交易规则》)、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办法(试行)》等规定,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(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)对全国股转系统股票交易和市场整体风险进行监控,并依法对监控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行为实施自律管理。
第三条 股票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,属于异常波动:
(一)基础层股票最近3个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内收盘价涨跌幅累计达到+200%(-70%);
(二)创新层股票最近3个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内收盘价涨跌幅累计达到+120%(-60%);
(三)精选层股票最近3个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内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±40%;
(四)中国证监会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。
前款所述最近3个有成交的交易日,是指在最长不超过20个交易日的期限以内股票最近3个有成交的交易日。
第四条 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为单只股票涨跌幅与对应基准指数涨跌幅之差。基准指数由全国股转公司向市场公告。
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竞价交易股票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。
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,调整异常波动的认定标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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